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三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