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