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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