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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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