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其他相关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