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 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