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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