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审 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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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