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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