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 查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