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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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