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 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