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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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