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七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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