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七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 查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