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六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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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