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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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