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七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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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