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七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检 查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