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