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