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开立账户; (二)未按规定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五)未按规定变更、换领或者交还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入、汇出、结汇或者收汇、付汇; (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材料或者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配合有关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合格境外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