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