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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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