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