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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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