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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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