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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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