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