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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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