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