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