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五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可以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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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