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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