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