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一节 审 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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