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一节 审 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 第一节 审 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