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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