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