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四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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