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准驾车型及代号 2、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3、实习标志式样 4、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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