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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