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