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称部级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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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