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标准级孵化器,复核不通过的卓越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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