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部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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