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部级孵化器(标准级/卓越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