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十条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请标准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