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航标配布第九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