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九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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