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航标规划第四条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