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航标规划

第四条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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