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沿海航标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表明身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