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沿海航标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表明身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