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航标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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