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航标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