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专用航标

第三十条

沿海专用航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变更或者恢复: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或者改变沿海航标的; (二)沿海航标选位、效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与相邻沿海航标的形状、颜色、光亮等相混淆,可能引起误认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