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专用航标

第二十八条

沿海专用航标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委托他人维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维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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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