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专用航标第二十八条沿海专用航标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委托他人维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维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