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专用航标第二十七条在沿海设置、拆除、更改专用航标,应当报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