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触碰沿海航标,船舶、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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