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 (二)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 (三)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 (四)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 (五)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具; (六)其他损坏沿海航标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 (二)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 (三)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 (四)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 (五)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具; (六)其他损坏沿海航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