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 (二)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 (三)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 (四)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 (五)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具; (六)其他损坏沿海航标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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