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航标保护第二十四条因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沿海航标,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