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沿海航标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影响沿海航标效能的行为: (一)种植植物; (二)设置灯具或者音响装置; (三)设置非航标标志; (四)堆放物件; (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航标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在沿海航标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影响沿海航标效能的行为: (一)种植植物; (二)设置灯具或者音响装置; (三)设置非航标标志; (四)堆放物件; (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航标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